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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治宣传月】这10种行为属于违法犯罪,别掉以轻心!
来源: 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18-12-06

1. 当群主不监管

 

 

 

  一年前,谢某建了个微信群,人数众多,谢某也曾沾沾自喜。 不曾想去年因群友张某发不良视频,一起与群友张某锒铛入狱。也不知何时开始,有人在他的群里传不良视频。他没当一回事,三个月不到,竟然上传发布了一百二十多个不良视频。

  张某触犯刑法,被判传播淫秽物品罪。谢某作为群主,因为没有阻止群友传播不良视频,没有负起监督管理的职责,与张某构成了共同犯罪。

2. 

用自家人的医保卡买药报销

 

  母亲邹某患高血压多年,平日里要吃不少药。邹某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,药费报销比例少,丈夫老周的医保卡能报销更多。为省钱,邹某让女儿小周拿着老周的医保卡去医院给自己买药。小周用父亲的医保卡先后为母亲买药34次,报销药费11376.64元。案发后,邹某和女儿退缴赃款11376.64元,并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22753.28元。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母女俩拘役3个月,各处罚金2000元。  

  邹某以丈夫的身份报销的一万多元,属于医保中统筹基金里的钱,这是骗保行为啊!

3. 

欠钱不还
熊某欠顾某140万,拖了三年不还,顾某无奈之下将熊某告上法庭。法院判决熊某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还钱,熊某仍旧赖着不还。顾某申请强制执行,法院随后查封了熊某名下的房子和车子,熊某答应用房子抵债,却不配合交房,暗地里还把车子抵押给了别人。

最终被法院判决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、裁定罪,获刑1年零6个月。

 

4.

替考

 

  虎某参加考研,感觉自己心里没底,就通过他人找到枪手学霸侯某,并答应事后重金感谢。没想到候某一进考场就被监考人员逮个正着。当天就被公安机关抓获。虎某得知后惊出一身冷汗,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,再三思量后决定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。

 

 

  1月14日,北京海淀区法院当庭宣判:侯某、虎某犯取代考试罪,处拘役1个月。

5. 

超员、超速

 

  以前驾车超员、超速,如果没出严重的交通事故,不会和犯罪扯上关系。

  但是现在,开校车或客车,严重超速或超员也是犯罪,并且判刑的不仅是司机,如果车辆的管理者和所有人负有直接责任,也要一起定罪判刑。

6. 

销售注水肉

 

  杨某是个体经营者,想多赚钱,在增加份量上动了点脑筋:把好好的猪肉变成注水猪肉,增加的份量就能变成口袋里的真金白银,他为自己的聪明兴奋得睡不着。于是一发不可收拾,先后卖出去50万斤注水猪肉。让他没想到的是,注水肉却给他换来了15年的牢狱之灾!


法院以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判杨某有期徒刑15年,罚金280万元。

 

7. 拖欠工资

 

  方某开了个服装加工厂,先后聘用17名工人。工厂开办一年多,因经营不善,拖欠员工工资近7万元。后来方某竟然躲起来,将手机关掉玩起“失踪”,工人们无法拿到工资,向劳动局投诉。


劳动局给方某下达了《限期改正指令书》,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,方某到期仍不支付,结果被判刑1年3个月、罚金2万,工资还要照付。

 

8. 非正常上访

 

 

 

  徐某的丈夫是某集团员工,派遣到国外工作期间患病,回国医治一年后死亡。徐某对丈夫单位的善后处理不满,多次去北京天安门上访,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查处并训诫1次。后来善后处理问题与单位达成协议,徐某在协议上签了字,领了补偿款。事后,徐某又反悔,多次到天安门、中南海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,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;但徐某仍不悔改,又到天安门非正常上访,最终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。

 

 

9. 微信传谣

 

  之前,浏阳市有四人因为在微信朋友圈转发“有犯罪团伙来浏阳市抓儿童、挖器官”的谣言被拘留罚款。如果发生在刑法修改之后,就不是拘留罚款,是犯罪判刑。

  刑法修改后,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那都是犯罪。

 

10. 踹警察一脚

 

  “90后”泼辣女,在交警查处丈夫酒驾时,踹了警察一脚,犯了妨碍公务罪。如果对警察的处罚不满意,可以按程序维权,千万不要暴力袭警。


刑法修改后,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,按妨碍公务罪从重处罚,最高可判3年!